(2017)冀1127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兰池、葛勇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兰池,葛勇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孙兰池,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葛勇智,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勇智。申请执行人孙兰池与被执行人葛勇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冀1127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0169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勇智、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兴洋大道开维生态城S4-8-102号房产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孙兰池所有,并交纳执行费322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恢复执行,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刘明博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