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372。法定代表人:张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鑫,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