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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冯芬芬、张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冯芬芬,张伟峰,何田田,马超,王俊风,吴根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4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住址: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73号。负责人:张伟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姬良,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冯芬芬,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张伟峰,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何田田,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马超,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俊风,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吴根旺,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被告冯芬芬、张伟峰、何田田、马超、王俊风、吴根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芬芬、张伟峰、何田田、马超、王俊风、吴根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芬芬、张伟峰、何田田、马超、王俊风、吴根旺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冯芬芬、张���峰、何田田、马超、王俊风、吴根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