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永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9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强,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强于2016年11月23日16时许,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后现代城13号楼1层107号的音像店内售卖色情影碟,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起获色情影碟153张。北京市公安局认定上述影碟均属淫秽物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永强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