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邰树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邰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5号。负责人:刘聪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飞、于红霞,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邰树东,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邰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