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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海恋、黄清华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恋,黄清华,黄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海恋,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黄清华,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黄海水,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恋、黄清华与被执行人黄海水共有纠纷一案中,将黄海水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上网公布,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汽车(未实际扣押)。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