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冉宏艳与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宏艳,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冉宏艳,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东路73号丽源岛7栋,组织机构代码30492626-7。法定代表人梁永洪,董事长。冉宏艳与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冉宏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民特29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7)渝01民特2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审查。在审查中,查明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均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因本院无执行管辖权,冉宏艳依照上述仲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冉宏艳依据(2017)渝01民特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