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惠祥丰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祥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惠祥丰,男,1973年8月10日生,曾任邳州市XX镇XX村民兵营长兼XX组组长,住邳州市。2015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惠祥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苏038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惠祥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惠祥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7月,邳州市人民政府及XX镇人民政府相继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建设村级集中安葬点(村级公墓),于年底达到全覆盖。2014年8月,XX镇XX村因无资金建设集中安葬点,同意个人投资兴建。被告人惠祥丰即以其朋友耿某的名义与村里签订合同,投资建设公墓。被告人惠祥丰时任XX村民兵营长,负责开具村民死亡证明。因没有死亡证明,殡仪馆不予火化,殁者无法安葬,被告人惠祥丰为谋取利益,以开死亡证明必须购买墓地,不交钱不给开死亡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村民钱款。所建公墓至案发时无一殁者葬入。(一)、2014年10月中旬,XX镇XX村村民刘某6的母亲李某2去世,刘某6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入公墓为由强行收取刘某62600元。(二)、2014年农历10月前后,XX镇XX村村民季某的婆婆刘某15去世,其委托堂兄弟陈某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入公墓,不入公墓也要交钱为由,强行收取季某4500元。(三)、2014年农历9月15日,XX镇XX村村民徐某3的母亲腾某去世,其委托徐某1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入公墓,不买墓也要交钱地为由,强行收取徐某34500元。(四)、2014年11月13日,XX镇XX村村民徐某4的父亲徐某6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相要挟,强行收取徐某42000元。(五)、2014年11月份,XX镇XX村村民刘某8的父亲刘某16去世,其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惠祥丰以不交钱不给开火化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刘某83800元。(六)、2014年12月份,XX镇XX村村民徐某5的母亲刘某17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相要挟,强行收取徐某53000元。(七)、2014年农历11月份,XX镇XX村村民曹某1(招婿)的岳母李某3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惠祥丰以不交钱不给开火化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曹某14000元。(八)、2014年12月底,XX镇XX村村民刘某2的哥哥刘某18去世,其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惠祥丰以不交钱不给开火化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刘某23500元。(九)、2015年1月4日,XX镇XX村村民胡某的丈夫尚某8病逝,其侄子尚某1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惠祥丰以进不进公墓都要拿钱为由,强行收取胡某4000元。(十)、2015年1月31日,XX镇XX村村民张某3的父亲张某4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不交钱不给开火化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张某33000元。(十一)、2014年农历12月份,XX镇XX村村民尚某4的父亲尚某9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钱,不交钱不给开相要挟,强行收取尚某42600元。(十二)、2014年农历12月份,XX镇XX村村民尚某5的爷爷尚某10去世,其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惠祥丰以不交钱不给开火化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尚某53600元。(十三)、2015年2月份,XX镇XX村村民刘某10的父亲刘某19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相要挟,强行收取刘某103500元。(十四)、2015年3月份,XX镇XX村村民尚某6的母亲韩某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尚某63000元。(十五)、2015年3月19日,XX镇XX村村民刘某11的爷爷刘某20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刘某113400元。(十六)、2015年4月15日,XX镇XX村村民尚某7的母亲曹某2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尚某73000元。(十七)、2015年4月21日,XX镇XX村村民许某2的父亲许某3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许某23000元。(十八)、2015年3月份,XX镇XX村村民刘某4的叔伯兄弟刘某21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为由,向其索要钱款,后刘某4交给惠祥丰2000元,刘某21家人未将其火化即埋葬。(十九)、2015年5月18日,XX镇XX村村民刘某5的三哥刘某22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相要挟,强行收取刘某54500元(含交给镇里1000元)。(二十)、2015年5月份,XX镇XX村村民刘某1的父亲刘某23去世,在找惠祥丰开具死亡证明时,惠祥丰以开证明必须交墓地钱,不交钱不给开证明相要挟,强行收取刘某13000元。2015年7月10日,邳州市公安局赵墩派出所民警将惠祥丰抓获归案。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6、刘某7、季某、徐某3、徐某4、刘某8、刘某9、徐某5、曹某1、花某、胡某、张某3、尚某4、尚某5、刘某10、尚某6、刘某1、尚某7、许某2、刘某12、刘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24、陈某、徐某1、刘某1、李某1、徐某2、刘某2、尚某1、张某1、尚某2、尚某1、刘某13、刘某3、许某1、刘某4、刘某5、王某、吴某、尚某3、刘某14、张某2、耿某、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惠祥丰的供述;邳州市、XX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投资建设公墓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第六两起经派出所处理,双方调解结案的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惠祥丰以投资兴建村级集中安葬点为名义,利用被害人对逝者“入土为安”、时间上存在急迫的心理,以不交钱不给开具死亡证明相要挟,强拿硬要多人钱款达六万余元,其行为破坏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另外六起行为,均系农村基层常见的纠纷,多事出有因,被告人并不是无事生非,或逞强耍横,有的已经处理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较轻,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惠祥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惠祥丰犯罪所得财物责令予以退赔。上诉人惠祥丰认为事实与证人证言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惠祥丰未提供新的证据。关于上诉人提出事实与证人证言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为谋取利益,以开死亡证明必须购买公墓为由,强行收取多名村民钱款六万余元的事实有多名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经就相同问题提出了辩解,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惠祥丰以投资兴建村级集中安葬点为名义,以不交公墓钱不给开具死亡证明相要挟,强拿硬要多名村民钱款达六万余元,其行为破坏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惠祥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红卫审判员 韩 梅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