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欧阳军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明,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吉080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军及其辩护人赵明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欧阳军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庆北街二三七处门前时与赵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欧阳军受伤、两车损坏。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欧阳军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4mg/100ml。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军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欧阳军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欧阳军上诉及辩护人提出,欧阳军无前科劣迹,认罪,身有残疾,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减少罚金数额。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欧阳军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赵某的证言,欧阳军的供述等证明。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关于欧阳军上诉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欧阳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欧阳军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军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桦审判员 郝万华审判员 李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