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董云林与阳的东、汪竹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林,阳的东,汪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董云林,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阳的东,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汪竹云,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董云林与阳的东、汪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竹云存款1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