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兴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655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慧菊,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电话603****徐国忠,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白庙子村6组,联系电话1873141****刘兴和,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兴林街125号2单元301室,联系电话1893140****何志平,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兴林街155号,联系电话1800324****冯世彤,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迎宾街,联系电话1593008****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兴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4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446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