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卿熙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卿熙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金源新城福邸嘉园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甘霖,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卿熙祝,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卿熙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1、撤销被执行人卿熙祝于2015年2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购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金源新城福邸嘉园第26栋1单元4层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2、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被执行人卿熙祝已支付的购房款17577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撤销了被执行人卿熙祝于2015年2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购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金源新城福邸嘉园第26栋1单元4层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主动向本院缴纳应退还被执行人卿熙祝已支付的购房款175772元。被执行人卿熙祝在本院通知其领款后,拒不领取该购房款175772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办理完毕,虽然被执行人卿熙祝拒不领取申请执行人退还的购房款,但本院已向其释明。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临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的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桂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