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与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加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加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462号原告: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地址:新疆新源县则新北路149号。经营者:曲建康,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17号楼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宋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沈加磊,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诉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加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负担。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