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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山、孙新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山,孙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文山,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通南镇吉祥村*组。被执行人孙新龙,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通南镇吉祥村*组。申请执行人中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文山、孙新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7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