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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立和与孟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和,孟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恢10号申请执��人:王立和,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被执行人:孟永忠(曾用名孟凡佳),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和与被执行人孟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扣划孟永忠房屋补偿款28058.31元,并由王立和领取,后因孟永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28日,王立和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并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依法划拨孟永忠土地征收款29063元,并由王立和领取。现王立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孟永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查明孟永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王立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