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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茂平诉被告大城县民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李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平,大城县民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李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93号原告:王茂平,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13区***号。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城县民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被告:李文兵,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大城县平舒镇新华西街永和里*排*号。原告王茂平诉被告大城县民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李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城县民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李文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平撤回对被告大城县民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李文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王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