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殷文芳与言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文芳,言九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1130号原告:殷文芳,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南昌县。被告:言九根,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殷文芳诉被告言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谌祖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文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言九根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文芳诉称,自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言九根先后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油漆。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言九根总计欠原告货款4756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一直拖延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货款47652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言九根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殷文芳与被告言九根从2014年3月开始,存在油漆买卖业务关系。双方采取滚动结账方式,2017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言九根尚欠原告殷文芳油漆款4765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殷文芳油漆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陆拾贰元正(369360元)。约定在2017年2月20日归还。如未归还,按一分利息支付逾期欠款。如发生纠纷,由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言九根”。后双方未继续发生业务往来,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中举示的欠条等证据及庭审中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言九根欠原告殷文芳油漆买卖款4765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不按期付款,属违约,应负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因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月利率一分计算利息,符合有关规定,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从逾期付款之日起即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言九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殷文芳支付油漆买卖款47652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5,由被告言九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谌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性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