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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志宁与陈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宁,陈满泉,周惠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1306号原告黄志宁,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婵媛,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满泉,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宝安区。被告周惠磁,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启洋,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东,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志宁诉被告陈满泉、周惠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4元,减半收取5,062元,由原告黄志宁承担。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佳惠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