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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小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39号罪犯张小强,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张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强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对罪犯张小强减刑四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7万元未执行,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