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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韦何与李乃顺、陈淑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韦何,李乃顺,陈淑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806号原告:潘韦何,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李乃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陈淑仪,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潘韦何诉被告李乃顺、陈淑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因被告陈淑仪在庭前已向原告潘韦何全部履行完毕,原告潘韦何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韦何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韦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陈淑仪承担。审判员  周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海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