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韦何与李乃顺、陈淑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韦何,李乃顺,陈淑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806号原告:潘韦何,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李乃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陈淑仪,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潘韦何诉被告李乃顺、陈淑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因被告陈淑仪在庭前已向原告潘韦何全部履行完毕,原告潘韦何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韦何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韦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陈淑仪承担。审判员 周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海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