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同标与李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同标,李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1226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余同标,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悦,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余同标与李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