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富晋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科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科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736号原告:重庆富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5号附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569798。法定代表人:张晋平,重庆富晋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科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思居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280015K。法定代表人:陈永福,重庆科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晋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重庆富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交纳1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富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