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绍萍、吕管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萍,吕管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刘绍萍,男,1974年1月4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吕管萍,男,1969年6月3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刘绍萍申请吕管萍债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吕管萍应支付申请人刘绍萍案款581618.0元,承担执行费8216.18元。现因被执行人吕管萍暂无履行能力,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苏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