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初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增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增红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99号之二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号。法定代表人:万连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勇,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增红,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增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郭增红在(2016)鲁03民初94号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燕萍助理审判员 冯慧芳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富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