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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顾辉龙、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辉龙,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顾辉龙,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王志强,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顾辉龙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辉龙因被执行人王志强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的义务,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辉龙与被执行人王志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辉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