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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辉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年生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辉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年生

案由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37号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高明大道东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9239199B。法定代表人:陈润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金辉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佛陈公路潭村段潭洲工业区三路口1号二楼6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K7691A。法定代表人:黄年生。被告:黄年生,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辉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年生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