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建光、徐建明等与张金兰、呼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光,徐建明,徐根乐,徐板仁,徐建辉,徐建凤,张金兰,呼宇林,杭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477号原告:徐建光,男,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鄂尔多斯市煤管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徐建明,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中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徐根乐,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包神铁路职工,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徐板仁,女,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徐建辉,女,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徐建凤,女,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徐建光、徐建明、徐根乐、徐板仁、徐建辉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凤,本案原告。(特别代理)原告徐建光、徐建明、徐根乐、徐板仁、徐建辉、徐建凤共同委托代理人:杭炳,杭锦旗巴拉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金兰,女,汉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呼宇林,男,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与被告张金兰是夫妻关系。原告徐建光、徐建明、徐根乐、徐板仁、徐建辉、徐建凤诉被告张金兰、呼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的原告曾为徐二成,徐二成于2017年3月9日因病去世,其继承人徐建光、徐建明、徐根乐、徐板仁、徐建辉、徐建凤申请参加诉讼,故本案原告变更为上列六位原告。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6740元及利息233789元;2.二被告承担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7674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6年12月20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在庭审过程中查明,六位原告提供的其父亲徐二成与被告张金兰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建光、徐建明、徐根乐、徐板仁、徐建辉、徐建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