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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首坤、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首坤,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首坤,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9666197。法定代表人:白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照,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首坤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首坤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首坤提出撤回对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首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计1927元,由张首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