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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林文华、建德市里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华,建德市里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姚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华,女,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建德市里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里叶村,组织机构代码:773590372。法定代表人姚顺土。被执行人姚伟红,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文华人民币51825.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77.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德市里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姚伟红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502.8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鲍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