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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88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巨佰涛,男,陕西省周至县九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弟。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男孩周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女儿周甲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十二岁时由父母做主与被告订了娃娃亲,双方来往甚少。1997年腊月初六,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8年9月20日生女周甲,2001年生子周乙。起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被告便不珍惜二人间的感情,常因小事与原告发生争执,且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满足如上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孩子周乙随被告周某甲生活,原告陈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