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23刑初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7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忠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初,何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龙归村购买了一批任豆树。同月12日、18日,被告人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1、周某等人将任豆树全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任豆树位于朝东镇龙归村2林班3小班内,树种为任豆,株树162株,蓄积量为21.3015立方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18日,被告人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1、周某等人将其于8月初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龙归村购买的一批任豆树全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任豆树位于朝东镇龙归村2林班3小班内,树种为任豆,株树162株,蓄积量为21.3015立方米。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树木价格人民币5471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告人何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何某签订了复植补种协议书,自愿承诺复植补种价格人民币5500元的树木。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富川瑶族自治县乡镇林业工作总站证明,证人李某1、周某、郑某、盘某、李某2、张某、唐某应的证言,关于堆放在朝东镇远忠木材加工厂内任豆原木的村积检测报告结果,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何某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任意采伐林木达21.30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接受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签订复植补种协议书,并交纳复植补种费用于恢复森林生态环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何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坚审 判 员 莫小辉人民陪审员 陈冬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京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