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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G11-2-1102。经营者:张剑,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都宝花园6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33186。法定代表人:张松,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102122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