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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邱伟东、於红波、王静飞、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万路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邱伟东,於红波,王静飞,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万路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伟东,男,1969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於红波,男,1979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静飞,女,1981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红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万路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伟东偿还申请执行人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於红波、王静飞、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万路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3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00由於红波负担,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552元,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