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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龚建平周海贤与重庆盛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平,周海贤,重庆盛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21号原告:龚建平,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周海贤,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美,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重庆盛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48幢附2#,组织机构代码09120293-4。法定代表人:彭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平、周海贤诉被告重庆盛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建平、周海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建平、周海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龚建平、周海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平、周海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建平、周海贤负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