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云梓宸与土左旗民族中学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梓宸,土左旗民族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云梓宸,农林牧渔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土左旗民族中学,地址土左旗把什路。法定代表人杨文锁。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云梓宸申请土左旗民族中学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民终2062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我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民终20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自清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李占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哈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