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塔新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875号申请人(原告):深圳市万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洋。委托代理人:熊坤。被申请人(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林志,四川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塔新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房屋。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在限额内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佳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