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新兴县太平镇彩顺饲料店与李宝贤、伍丽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太平镇彩顺饲料商店,李宝贤,伍丽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759号原告:新兴县太平镇彩顺饲料商店(经营者潘俊辉,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住所地:新兴县太平镇马山桐根村平岗岩黎广权房屋。被告:李宝贤,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伍丽嫦,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太平镇彩顺饲料商店诉被告李宝贤、伍丽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兴县太平镇彩顺饲料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兴县太平镇彩顺饲料商店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新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紫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