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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峰昌与范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昌,范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106号原告:李峰昌,男,1980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31980********,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沙河镇滨河路***号*单元***室。被告:范祥明,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95********,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大寨村四社*号。原告李峰昌与被告范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峰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慧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