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霍晓荣与范秀玲、王树春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晓荣,范秀玲,王树春,王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霍晓荣,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秀玲。被执行人王树春。被执行人王明凯。本院在执行霍晓荣与范秀玲、王树春、王明凯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范秀玲、王树春、王明凯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秀玲、王树春、王明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霍晓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2594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关山审判员李振河审判员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吕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