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诏安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钟木春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诏安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钟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7号申请执行人:诏安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诏安县。代表人:陈建辉,主任。被执行人:钟木春,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诏安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钟木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诏安县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钟木春应当返还人民币70617.56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金额70617.5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钟木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钟木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车管、证券、银行、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钟木春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无钟木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少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