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国武与被执行人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武,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武,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阜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玲,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里坤县军民团结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222679253417Q。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武与被执行人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武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222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拜·哈 斯木阿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