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晓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晓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614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264645XF。法定代表人:李云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黄平、倪炳超,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晓燕,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