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根义与梁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义,梁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张根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学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8月4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043号调解书,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根义与被执行人梁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学武应付申请执行人张根义执行款105855.6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鉴定费和鉴定交通费1050元、执行费1534元,合计108649.68元。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学武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根义未提供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9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