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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余绍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余绍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416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起杭,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绍福,男,195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余绍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绍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17年5月16日的本金人民币176,141.6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754元,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2,980.62元、滞纳金37,091.95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余绍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帐号为:XXXXXXXX,并约定了权利义务。截至2017年5月16日,余绍福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息等共计218,968.17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催收未果后起诉。余绍福未作答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及收费项目表、帐户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余绍福未提供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原告处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其支付欠款本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绍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7年5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76,141.60元;二、被告余绍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期付款手续费2,754元;三、被告余绍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2,980.62元、滞纳金37,091.95元;四、被告余绍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双方订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计2,484元,由被告余绍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