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祁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祁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宝,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祁勇新,男性,1983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绥滨县福兴乡福兴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祁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421民初24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