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英俊申请执行侯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俊,侯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赵英俊,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67********,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第四小学住宅楼。被执行人侯彦国,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65********,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紫玉家园。申请执行人赵英俊申请执行侯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英俊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侯彦国银行存款479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英俊。现申请执行人赵英俊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英俊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