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白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铃,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白铃驾驶“皖C×××××”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S307线自东向西以70km/h-7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怀远县河溜镇境内万福路口处时,与沿东侧人行横道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黄某驾驶的“T9152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铃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黄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白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铃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白铃驾驶“皖C×××××”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S307线自东向西以70km/h-7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怀远县河溜镇境内万福路口处时,与沿东侧人行横道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黄某(女,27岁,河溜镇人)驾驶的“T9152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铃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怀远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白铃与被害人黄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亲属经济损失40.5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证言、怀远县公安局报警情况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结婚证、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行车证、电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痕迹照片、现场标志照片、现场视频截图、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7)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7)法病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2017)痕迹鉴字第182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祝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蝶法院诫勉语:白铃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