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司丽杰、李洋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丽杰,李洋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59号申请人司丽杰,女,200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鲁广梅,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一鸣,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洋平,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司丽杰、申请人李洋平、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司丽杰诉申请人李洋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司丽杰各项损失16845元,于2017年6月23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李洋平支付申请人司丽杰各项损失16700元,前期已支付3000元,本次支付5700元,剩余8000元分期支付,每期支付10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至申请人司丽杰法定监护人司建军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40(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第一笔,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最后一笔)。三、各方就此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