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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王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华,王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华被执行人:王昌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华与被执行人王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昌伟可供执行财产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故该案已委托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昌伟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桂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