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米林奇与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林奇,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068号原告:米林奇,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被告:安奎,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米林奇与被告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米林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林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25元,剩余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